兰州城市学院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3〕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增强各级干部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科级以上干部请假销假等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学习,需提前3天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再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学校其他现职副厅级领导出差、出访或学习需提前3天向校党委书记书面报告,并通知党委(校长)办公室。
二、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因公、因私离岗外出,需提前3天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行政部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因公、因私离岗外出,需提前3天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副处级领导干部外出,需提前3天征得分管(联系)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三、科级干部因公、因私离岗外出3天以内者,由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者,由本学院、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因工作需要组团外出者,需由组团单位提前5天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五、处科级干部因私外出或因病请假涉及到出勤、津贴的计算和考核,按照学校处科级干部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科级干部出国出境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外事办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处科级干部寒暑假休假离校,按照学校和本单位假期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执行。
六、处科级干部特别是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转型发展和建设应用型大学各项目标任务的谋划落实上。因工作需要外出,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同时外出,以免影响工作。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遵章守纪的表率,做到一事一假,请假返校后须向相应部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外出。凡无故拖假、擅自外出或脱岗者,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干部本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兰州城市学院副厅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单
2.兰州城市学院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直
属党支部)书记外出请销假单
3.兰州城市学院行政部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外出请销假单
4.兰州城市学院副处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单
5. 兰州城市学院科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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