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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10-04-23 组织部  组织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全程监督;

(五)严格纪律、违规必究。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执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原则的情况。督查《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的六条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条件的情况。督查《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的执行情况,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的过程与结果。

(四)执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基本程序的情况。

1、民主推荐。督查民主推荐干部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2、考察。督查考察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的履行、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以及发布考察预告、按规定进行审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3、酝酿。督查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以及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过程和结果。

4、讨论决定。督查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的执行,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执行讨论决策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5、任职。督查履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以及执行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聘任制度的过程与结果。

(五)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过程和结果。

(六)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过程和结果。

(七)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

(八)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的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要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

凡属以下情况,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前,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不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1、提任前没有经过任职培训的;

2、属于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

3、从非后备干部中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4、提拔任用的人选在酝酿研究时有争议的;

5、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的,即市(州)党委一次性提拔干部超过30人、省直部门一次性提拔干部超过1O人的;

6、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已满十年且继续留任现职的;

7、拟提拔干部是同级党政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的;

8、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需要提拔任用的;

9、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退休年龄界限一年内需要提拔任用的;

10、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职数提拔任用或配备干部的;

11、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12、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认真调查核实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考察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十条 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掌管资金、项目、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拟提拔任用时,可根据需要,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公示举报。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处理。

(二)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1、组织上已经掌握,或问题线索不具体的,可不作调查。属工作态度方法等一般性问题的,可责成公示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2、属于政治、廉政等方面严重问题,或问题线索虽不够具体但性质严重、足以影响任职的,应当进行专门调查,涉及违纪的,可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问题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1、反映问题不存在,或问题确实存在,但不足以影响任职的,予以任用。

2、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要暂缓任用。

3、存在违背政策、工作重大过失、严重违纪等影响任职严重问题的,提请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二条 完善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一)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监督网站、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听取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

(二)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受理和查办。署名举报的要将调查结果适当反馈。

(三)上级交办和督办的举报件,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调查核实进展情况。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巡视监督。必要时省委巡视组可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和了解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干部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会议,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发现下列问题,及时纠正或暂缓讨论: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需事先审查而未报告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纪检、检察、监察、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坚持开好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围绕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录制度。凡属提拔的干部,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 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及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监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及下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对所在地区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研究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制度、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监督《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工作纪律在本地区或部门的执行,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严格把关;监督检查下级党委(党组)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制止、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制定并组织落实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责任:综合协调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具体实施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督办和直接查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事件;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职责:认真履行组织赋予的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受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向组织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严守干部工作纪律,保守干部工作秘密,调查工作中涉及本人亲属的,自觉提出回避;完成好组织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任务。

第六章 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其它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构成违纪的责任人,移交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的;

2、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的;

3、决定干部任用,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或者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的;

4、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5、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在将干部任免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未认真把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不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程序的;

2、选派的考察人员不负责任或未执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确定的考察、推荐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将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选,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任用的;

4、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审查的;

5、对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不重视、不调查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1、擅自改变考察程序、考察对象,缩小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及个别谈话范围的;

2、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并提出任用方案的;

3、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4、泄漏考察情况,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未主动提出考察回避的。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

1、未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

2、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的;

3、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汇报调查情况的;

4、在调查中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2、故意为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查核问题设置障碍,严重影响组织正常工作的;

3、在民主推荐、考察或选举中,搞串联、拉选票,进行非组织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视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的意见,并进行督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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